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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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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
|类型:采购意向/预告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采购意向/预告
区域:山西
源发布时间:2025-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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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修订草案)》的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于4月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
2.通过信函将意见寄送至: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41号山西省司法厅立法三处(邮编:030006),信封上请注明“《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反馈”。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山西省司法厅
2025年3月7日
征求意见稿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修订草案)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的管理工作。
******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
******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的管理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并依法行使相关职能。
******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经营管理服务体系,加强基层队伍建设。
第七条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方家庭成员信息;
(四)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五)承包土地的用途;
(六)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
第八条承包合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文本规范;
(二)内容合法;
(三)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办事处应当依法指导发包方和承包方订立、变更或者终止承包合同,并对承包合同实施监督,发现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发包方更正。
第九条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后的承包期限不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在签订互换合同后三十日内向发包方备案。
互换合同备案后,互换双方应当与发包方变更承包合同,并按相关程序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第十条承包方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后的承包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承包方和受让方应当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发包方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七日内答复,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承包方与发包方应当变更或者解除原土地承包合同,发包方与受让方签订承包合同,由承包方和受让方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承包期内,承包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得再申请土地承包。
第十一条承包期内,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发包方应当制定承包地调整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同意后,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从其约定。
******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批准。
************************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调整方案,应当及时通知发包方予以更正,并重新申请批准。
******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批准的,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第十二条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合同应当变更:
(一)承包方依法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发包方依法调整承包地的;
(三)承包方自愿交回部分承包地的;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转让的;
(六)承包地被部分征收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包合同变更的,变更后的承包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十三条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合同应当终止:
(一)承包方消亡的;
(二)承包方自愿交回全部承包地的;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转让的;
(四)承包地被全部征收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承包地被征收、发包方依法调整承包地或者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应当变更或者终止承包合同。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承包合同变更、终止的,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终止承包合同的书面申请;
(二)原承包合同;
(三)承包方分立或者合并的协议,交回承包地的书面通知或者协议,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转让合同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同意变更、终止承包合同的书面材料;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权属证书。
第十五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减少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
(一)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家庭成员全部迁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并取得承包地的;
(三)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家庭成员全部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成员(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等,不得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不得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征收或者征用安置补偿权等合法权益。
************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十七条承包期内,承包方要求分立、合并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方同意后,与发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并依法申请权证变更。
承包方分立、合并应当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且在当事人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分立、合并书面协议。
第十八条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方将承包土地弃耕抛荒连续二年以上,发包方书面告知承包方并确认承包方确实无法耕种的,应当对弃耕抛荒土地统一组织耕种,其经营收益纳入集体经济组织公积公益金。
******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信息化建设,将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材料,纳入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指定工作人员、配备必要设施设备,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完整与安全。
发包方应当将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纳入村级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或者将土地经营权折股量化收益权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的,发包方案或者合作经营方案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发包方案或者合作经营方案、承包经营合同或者合作经营协议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向全体成员公开。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优先承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因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以其他方式将农村土地发************办事处批准。发包方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承包方应当按照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发包方不得违法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
******办事处应当对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发包方案进行审核,并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依法开垦、复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四)发包方依法收回的。
前款所列土地的调整,必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同意。前款所列土地在未用于调整之前,应当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承包期不得超过三年,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承包。
******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服务体系,引导承包方和受让方依法有序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
第二十四条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承包方委托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
******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办事处应当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当事人免费提供全省统一的流转合同文本,并指导流转双方签订,对土地流转用途、风险保障、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违约责任等合同内容进行审核,及时纠正流转合同中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
******办事处应************办事处各备案一份。
第二十七条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尚未届满,承包户整户消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的,不影响流转合同的效力。
合同有效期内,受让方死亡的,其应得的经营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其继承人可以继续经营;受让方消失且无继承人的,合同终止。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向社会投资主体收取适量管理费用:
(一)为社会投资主体提供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的;
(二)社会投资主体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业基础设施的;
(三)社会投资主体利用由财政资金或者国家投资项目资助建设并交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的农业基础设施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费用收取的金额、支付方式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和社会投资主体三方协商确定。管理费用应当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
******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对社会投资主体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
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社会投资主体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履行情况的日常监督,发现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对于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以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等违约行为,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鼓励保险机构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
第三十一条承包方和土地经营权人应当依法保护并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承包地上建窑、建坟;
(二)擅自在承包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三)违规建设大棚房、别墅、私家庄园、度假屋等;
(四)破坏原有的灌溉、排涝、道路等生产设施;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法院强制执行。
生产季节性强的种植业养殖业等合同纠纷,仲裁机构可以先行裁定恢复生产。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员办案可以按照当地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有下列行为之一,给承包经营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的;
(二)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三)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
(四)违反规定登记、颁发、变更、注销权属证书的;
(五)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条件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林地、草地的承包经营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 年??月??日起施行。
(来源:厅立法三处)
日期:2025-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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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202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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